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遂宁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川纪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包括其他工作人员,下同)。人民团体、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以及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办理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出国出境、乔迁新居、开业庆典、调动工作、职务升迁、退休转岗、参军就业、迁坟祭祖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坚持从简、节约原则,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一)严格控制宴请对象。除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事、丧事外,操办的其他事宜一律不得宴请非近亲属人员。
(二)严格控制宴请规模。操办婚事、丧事活动宴请人数不超过30桌(300人),其他事宜宴请人数不超过20桌(200人)。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或同一事由以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邀请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三)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以其他方式借机敛财;
(四)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同一家庭成员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报告、备案。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并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
(二)报告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向上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时间地点、人员规模、参加人员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签订承诺书。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参加他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移风易俗,确需赠送礼金礼品的,赠送金额(价值)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收入的10%。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和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方式操办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因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查办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遂宁市纪委、遂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