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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7月1日起实施

2015-7-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1| 评论: 0|来自: 遂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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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更有保障 住新房更放心

  由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发布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于7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推行。目前,我市已下发文件,要求从7月1日起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7月1日(含)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使用新版《示范文本》。

  针对此项惠民政策,记者走访了县房管局,了解大英如何落实新政。

  据介绍,综合市内各区(县)贯彻执行情况,为避免同一已申请入网的网签楼盘、楼栋出现不同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和合同纠纷,县房管局决定:对现正在网签的开发楼盘仍继续使用原版合同,目前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未入网的新开楼盘,在办理入网申请网签时,使用新版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增加验房环节 强化交付具体条件

  据了解,此《示范文本》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采取了章节式体例,分为十章,共四十条,对2006年版《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整体框架更为清晰。

  《示范文本》强化了交付具体条件,增加查验房屋环节,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增加了质量担保、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房屋不利因素告知等条款,为规范房屋销售、使用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减少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以《示范文本》新规定的商品房“预告登记”为例,将有效避免房地产商“一房多卖”。

  《示范文本》更加完善和规范 开发商不能“卖完了事”

  与2006年老版相比,新版《示范文本》吸收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后出现的新形态、新问题,以及《物权法》、相关房地产法规规章颁布或修订后的新要求,对老版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了调整、补充,更加完善和规范,倡导公平合理地分配权力义务,对消费者起到了提示作用,并促进经营者自律。

  大多数购房者不清楚开发企业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如果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增加了交付之前的查验房屋环节,实现了从期房到现房的平稳过渡,业主的提前介入,抑制了开发商“卖完房子了事”的思想。“这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7月1日(含)后办预售许可证的必须使用新版《示范文本》

  记者从县房管局获悉,6月15日市住建局已下发通知要求,我市7月1日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使用2006年版《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7月1日(含)之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使用更为规范和完善的新版《示范文本》。

  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的是,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caic.gov.cn)下载。大家在购买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可以对比合同与新版《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是否符合,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记者 成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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