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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激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助推乡村振兴十条措施(试点)》的通知

2019-9-1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f95810c4e8a948dab496df8a8017bb72","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3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19〕115号","附件":[]}

第十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迟于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处理。

二十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流转地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流转地块使用人应当服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合同》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终止。

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依法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依法用于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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