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地块占用方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占用该地块的土地批复。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办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拟流转地块的规划条件,含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拟流转地块的土地价格。
(三)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流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期限、起始价格、违约责任等。
(四)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流转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对流转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拟流转的土地是否为净地、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决议的程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流转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拟流转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拟流转地块的界址、权属、面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流转年限、流转价格等。
(六)县人民政府批准流转方案,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流转方案在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牌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成交确认书》,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成交确认书进行鉴证。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合同的出让人,竞得人为受让人),出让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1.出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3.土地价格及支付方式;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限制条件;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7.土地登记要求;
8.争议问题解决办法;
9.违约责任。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受让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受让人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竞得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流转费支付凭证、税收凭证等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并向受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割登记。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次流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投入项目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价格、以审计结论为准)以上,或已建成房屋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5%以上。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应的使用权随之流转。
(三)流转地块的土地用途、容积率不变。
(四)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六)再次流转双方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前次流转合同、再次流转合同、流转费支付凭证、税收凭证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初次流转总价款的10%作为县级财政建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部分按“二八原则”分配,即:20%用于成员现金分红,80%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流转后的受让人使用土地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土地用途管制等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抵押人持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材料,共同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和提供土地,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