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证》可在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购买该指标落地,用于农村乡村旅游、休闲康养、农村双创等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办理节余指标建新区变更手续,并负责做好指标的登记、管理、核销等工作,实行台账式、动态化管理,杜绝“一证多用”。
附件2
大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为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根据《遂宁市激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助推乡村振兴十条措施(试点)》(遂府办发〔2018〕32号)、《遂宁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国土资函〔2018〕137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增强农村建设用地保障,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合法取得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含历史形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除农房安置外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地地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用途为商服、工矿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住宅用地除外)。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保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实现有偿、有限期流转,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占用,流转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的最高年限。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县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乡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适时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并形成决议。
(三)具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流转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县人民政府同意流转的批复。
第十条 有下列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区域;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不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第十一条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余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落地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购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指标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等面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块。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地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