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公示收到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获奖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和专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