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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2019-10-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

摘要: {"原始ID":"38bb4f602bde4bbeab1f09feec69de23","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发布者":"大英县市场监管局","附件":[]}

   第十六条 对公示收到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复评。获奖专利实施项目及等级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获奖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和专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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