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局党组会议主要议定涉及全局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措施,党的建设、干部管理、重点工作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等重大问题。主要职责职权有:
1.研究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一个时期的工作。
2.审议通过局党组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审议作出局党组的重要决议。
4.讨论研究县退役军人局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局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本局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
6.讨论决定局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7.研究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置及变动。
8.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责任追究,研究决定局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的配备与调整,确定向上级推荐的干部人选。
9.研究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全局一个时期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宣传工作作出部署。
10.研究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对违纪干部的处理决定,就一个时期的纪检工作作出部署。
11.研究局信访维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
12.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的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13.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统战、计划生育中的重大问题,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14.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15.讨论决定相关的总结表彰、奖惩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事宜。
16.研究需党组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统揽全局,做到议大事、抓大事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会议规则
1.会议组织。党组会议原则上由书记主持(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党组其它领导主持),主持人应将会议议题、议事方法、会议目的、注意事项向与会人员说明,有关人员应将议题具体情况作详细说明。
2.会议时间。党组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若有特殊原因,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具体开会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二天,由局办公室电话或当面通知各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议题、参加对象提前告知各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党组成员应在党组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
3.参会人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向党组书记请假。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者只有介绍情况和建议的义务,没有表决权。
4.议题准备。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资料),由有关股室准备,分管领导要亲自把关。党组成员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随时主动向书记报告,提交党组集体研究。
(二)议决程序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党组研究决定问题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审议后决定是否上会。
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材料。各党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书记和其他领导之间应充分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涉及有关资料)由局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告知应到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坚持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股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能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完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参会党组成员在会上代为表达。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记名形式(含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党组成员不参加表决。
6.作出决策。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7.结果宣布。表决后,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人员)向其转达会议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8.会议记录。党组会议要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和会议议题、每个党组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如需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同意。
三、议事纪律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会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表决时,若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当,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若再次讨论时还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汇报,请求裁决。每一位党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被否决,除了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或向组织报告外,不得在行动上抵制会议决议。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凡需由党组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少数人说了算。集体讨论的问题只能是大事要事,不能事无巨细,必须分工到人具体负责落实。每位党组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地抓好所分管的工作。若遇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分管党组成员不能作出决定,报请书记或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凡研究决定对干部的培养、考核、调动、奖励和处罚等,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家庭、亲友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其他属于回避情形的,需主动回避。
4.坚持保密制度的原则。严禁将会议内容或不该向外公开的事情向外传播;严禁将会议的有关保密事项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人员。
四、决议执行
1.局党组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局党组决议、决定的严肃性。
2.局党组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党组成员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股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局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督办落实,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准确地收集起来并报告局党组。
3.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局党组会决议、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局党组会研究解决。
五、监督和违规违纪处理
1.局党组应将检查执行党组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凡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组织教育和处理。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未造成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纠正,或作出书面检查;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造成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但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诫免或通报批评;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出现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提请上级给予其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处理。上述中如有违纪行为的,触犯相关纪律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