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二级网格指导下开展工作,对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清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评估,掌握水质状况,杜绝水源污染事故,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3)配合做好工业污染防治。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新上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杜绝“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污染项目,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引导、鼓励镇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4)清理“土小”项目和“散乱污”企业。对辖区内国家明令禁止的小淀粉、小废塑、小化工、小电镀、小炼油、小塑料等“土小”企业和污染严重的“土小”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上报上级网格,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要协助上级网格完成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按照二级网格安排,落实“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
(5)加强生活污染防治。加快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对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村居,要通过管网延伸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对不具备条件但经济较发达、布局相对集中的村居,要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科学规划,合理控制辖区内畜禽养殖总量;严禁畜禽粪污直接外排,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落实规范治理措施,对限期治理不到位的予以清理取缔;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严格使用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引导和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措施,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禁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发展生态、有机循环农业。
(8)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组织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推广秸秆青贮、微贮、氨化、还田、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9)加强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排污口管控,搞好河道清淤和河堤绿化,推广生态治理、护岸技术,保障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辖区内烟尘、粉尘、扬尘管控。
(10)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保护生态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大水土保持力度,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监管,遏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11)积极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的初访查处工作,收集、研判辖区内环境信访形势,协助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信访和重复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落实上级部门的行政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正当环境权益,防止发生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
(12)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积极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3)完成上级网格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