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函〔2020〕37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采和湖电站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有关情况的整改通知
大英县涪江支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完善水电站水生生态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审批手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贵公司采和湖电站装机容量0.126万千瓦,位于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张家堰界碑处,属于保护区范围,现就相关整改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
第十七条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有关保护措施。
(四) 环 保 部 农 业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
第三条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五)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1.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2.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3.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磋商,可通过协议书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并视情为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协助,帮助其解决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使用规范合理,确保各项保护和补偿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
(六) 《 四川省 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 完善水电站水生生态影响评价及补救措施审批手续的指导意见 》 第三(二)4点规定"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分布水域的水电站应开展专题论证"。
二、整改完善事项
(一)委托具有水生生物调查评价能力的专业单位编制电站工程对水生生物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和补救措施实施方案。
(二)电站工程对水生生物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和补救措施实施方案必须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
三、时限要求
2020年7月底前完成电站工程对水生生物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和补救措施实施方案。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