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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政策解读

2014-5-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94b00ab72c0746729c9acc26cec93ad9","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2.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③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⑩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⑾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二十八条)

3.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4.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第八十五条

 5.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第八十六条)

(三)举报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信函、当面举报等途径,对我县管辖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地址:大英县新城区富民街57号,邮编:629300;举报热线:1234512331;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受理举报电话:0825—782686618682518821)。

(四)举报奖励

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并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将予以二百元至十万元奖励。

九、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公开方式:大英专刊、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环保局

咨询电话:782194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项目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进行。(第十七条)

2)废水排放管理。排污许可证明确排了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第二十一条)。当事单位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二条)。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3)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七条)。大英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寸塘口水库、星花水库、象山镇象山大桥上游、五五水库、回马镇回马集中供水站、钱开茂供水站、黄万有供水站、玉峰镇四五水库、通仙乡通仙乡供水站、智水乡智水集中供水站。(以上饮用水源地均为一级保护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1)燃煤大气污染。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第三十条)。

2)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三十六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1)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第十三条)。

2)工业噪声。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90)(第二十三条)。其厂界噪声范围为昼间6:0022:00之间)50—70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40—55分贝。

3)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三十条)。其建筑施工噪声范围为昼间6:0022:00之间)不超过70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不超过55分贝。

4)社会生活噪声。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第四十五条)。

4.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方式

当发现单位正在进行偷排、漏排的行为,发现者可以拍下具有地域标志及排污现象在内的图片,并及时联系大英县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投诉专线:1236924小时);或拨打电话:0825-7821943)。

十、保障性住房申报(公开方式:大英专刊、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住建局

咨询电话:7820067

1.保障方式

可以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也可以申请享受实物配租,但不得同时申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保障方式。申请实物配租的,每户只能申请租赁一处廉租住房。

2.申报对象及条件

(1)申请人须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困难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户口且居住满三年;

(3)申请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报方式: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4.申报地点: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5.申报所需材料

1)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困难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书》。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管部门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5)领取并填报《大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6.分配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县住保办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经社区居委会、城东或城西社会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住保办三次审核后,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对象予以公示。实物配租家庭采取抽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屋的房号,抽中的房号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唯一合法房屋。未纳入本次保障范围的申请对象进入轮后期,等待下次保障。

对经县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以优先考虑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十一、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方式:电视台、政府网站)

解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咨询电话:7827373

1.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

1)审核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批准。

2)办理条件

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申请人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3)办理地点

通常在镇乡村建所办理。

2.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

1)审批原则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关于“单独二胎”中“单独”,共有三种情形,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一个子女患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女子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其他特殊情形。             

3)办理地点

通常在各镇乡(社区)计生办申请办理。

3.维权渠道

办理人(申请人)对具体办理的部门(实施主体)的审批(许可)行为不服的,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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