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7)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18)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9)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20) 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
21)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同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22) 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3)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同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4) 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其中,农房指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
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以下同。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
25) 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的房屋。其中,严重损失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26) 草场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7) 草场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草场遭受火烧的面积。
28) 林地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
29) 林地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林地遭受火烧的面积。
30)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
31) 直接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2) 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附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