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川安委〔2015〕10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遂市安办 〔2014〕1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和《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2.《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1
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川安委〔2015〕10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遂市安办 〔2014〕1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部分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给予限制性措施,并公开发布其违法信息,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中、省驻大英生产经营单位及在我县开展业务工作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中介机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四)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或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六)企业存在证照不全或者超生产经营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等要素。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管理、强化审核、逐级上报”的原则,加强对相关信息审核把关,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3.对发现有误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由采集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修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应及时将本单位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料提交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县安委会审定。
(四)信息公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在市县媒体上公布,并向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工质局、县金融办、保险公司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可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解除申请,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并向县安委会提交报告。对已整改且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申请提前从“黑名单”中解除,但距公布日期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将顺延半年或一年,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