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8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8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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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8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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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8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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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8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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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8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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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8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8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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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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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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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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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