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9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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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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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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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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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0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9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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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0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0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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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0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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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0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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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