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5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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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5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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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5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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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5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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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5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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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5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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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5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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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5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审查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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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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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