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6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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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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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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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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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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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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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6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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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7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6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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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7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7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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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7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7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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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