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4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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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三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维护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维护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处5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 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4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三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