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6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文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以上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以上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