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5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开工建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未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负责工作。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5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6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6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