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7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8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7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8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18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