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人:各镇(街道)社事办主任
3.健全完善组织制度。要全面健全完善村(居)民议事规则和议事清单、道德评议会定期评议制度、红白理事会村民移风易俗承诺制度和上门劝导制度、红白事办理报备制度、禁毒禁赌会监督举报制度和日常工作记录制度等,确保自治组织作用有效发挥,坚决杜绝“假大空”,在乡风文明建设中切实起到良好的组织推动作用。
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人:各镇(街道)社事办主任
(二) 村规民约完善行动。
1.征集民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前,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发挥党员干部、道德模范、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等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讨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和完善。
2.拟定草案。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合法合规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按照“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原则,着力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把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谐敦睦等移风易俗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3.提请审核。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初稿,报镇(街道)党委、政府进行审核把关。
4.审议表决。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党委、政府及乡镇司法部门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5.备案公布。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镇党委、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经镇党委、政府和县民政局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同时在村(社区)交通要道、公园广场、村(居)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公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浓厚氛围。
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人:各镇(街道)社事办主任
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健全完善自治组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把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作为当前加强村(社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组织人员深入调研,突出工作重点,周密精心部署,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县乡村三级联动,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加强过程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存在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新的对策思路和方法举措,确保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考核。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工作规范有序进行。3月、6月和10月底前分别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县民政局将联合县文明办定期不定期对各地自治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公开展示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并严格考核,确保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