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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3-6 14:3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

摘要: {"原始ID":"c9419c51dbf54fe15f57e540b3c45c31","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文件编号":"大府发〔2024〕3号","附件":[]}

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县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县财政部门对县级各部门的重大预算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县本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决策部署,或者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中省市专项资金县本级配套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中省市对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县本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下列情形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一)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二)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

(三)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设立、调整县本级专项资金应当由县级各部门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或者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县本级专项资金,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办理,预算执行中不予办理,应当提供立项依据、评估论证、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县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分配方法、申报条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县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根据县本级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确定。期满后县本级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保障中省市县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大事要事保障清单支出事项,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当统筹保障按照事权划分属县级事权的县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和中省市在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县本级筹资额度。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分年实施项目不得一次性安排所有预算。

(二)各类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以项目库为基本单元,县级各部门应当细化项目库申报,并按项目优先保障顺序排序。建立专项资金应急储备金预留机制,从排序靠后、支付期长的项目中提取额度,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的各类专项资金预留30%作为应急储备金,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履行调剂程序后与新增支出统筹使用。

(三)县级各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编制工作经费类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编制。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县级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应当先行报送县政府同意纳入新增支出备选项目,再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通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后,履行资金分配决策程序。新增支出优先从专项资金应急储备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酌情从县本级总预算预留资金、执行中财政收回资金等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县本级专项资金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对县本级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由县财政部门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后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和中省市县有关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执行。

(二)对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补助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项目分配零散、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采取调整、重组、整合等方式,统筹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

(三)对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逐步退出。

(四)对设立依据不足、执行到期、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绩效低下、审计或者财政监督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专项资金,实行严格退出。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县级各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县级各部门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书面申请调减并收回预算,未及时书面申请的作为年度预算绩效评价扣分依据,扣减来年经费预算。

县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每年8—9月集中组织开展年度预算执行中期监控,对执行进度滞后的项目督促加快执行进度,对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项目及时调减预算直至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县级各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及应用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级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

县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结果按优、良、中、差分级评定,预算绩效结果核定为中、差的,次年预算安排按一定比例进行压减,非考核、非必保项目不再安排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绩效问责机制,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中反映的,在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失职、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预算执行绩效未能达到批复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六章  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县财政部门和县级各部门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县本级决算草案,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政府审定,并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县级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入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县级各部门按照规定批复决算。

第三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接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县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县本级预决算、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4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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