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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县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2020-3-1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9| 评论: 0|来自: 县应急局    

摘要: {"原始ID":"b4d7ade7895d4bf98c4b2723925298ed","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发布者":"县应急局     ","附件":[]}
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1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1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1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2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2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2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2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2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2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2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2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处罚
2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3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3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3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3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3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3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3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罚
3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3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4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4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4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4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4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4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4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处罚
4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煤炭开采顺序的处罚
4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处罚
4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5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处罚
5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组织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按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5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5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瓦斯超限作业的处罚
5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处罚
5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5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处罚
5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5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处罚
6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6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6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处罚
6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处罚
6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处罚
6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处罚
6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6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6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6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7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7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7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规检查、维修、操作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7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处罚
7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井下采掘作业、露天采剥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7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罚
7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7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7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探水前进而未探水前进的处罚
7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处罚
8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的处罚
8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处罚
8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8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8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8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8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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