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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县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2020-3-1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1| 评论: 0|来自: 县应急局    

摘要: {"原始ID":"b4d7ade7895d4bf98c4b2723925298ed","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发布者":"县应急局     ","附件":[]}
25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26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26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26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26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26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26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26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26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26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26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的处罚
27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并落实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处罚
27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27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27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27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27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处罚
27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27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27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27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8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28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28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28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28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大于300米,或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28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浅深孔爆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28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以及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按规定分层开采的处罚
28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28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29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29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发现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处罚
29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罚
29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铲装、装载与运输有关规定的处罚
29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处罚
29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29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29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29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29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30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30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30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30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30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30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30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30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30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30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31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31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31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31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31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业的处罚
31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进入作业的处罚
31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31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未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31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31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32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32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32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的处罚
32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32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处罚
32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32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32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32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处罚
32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33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
33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3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33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33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33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处罚
33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33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者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33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或者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33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34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或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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