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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县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2020-3-1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3| 评论: 0|来自: 县应急局    

摘要: {"原始ID":"b4d7ade7895d4bf98c4b2723925298ed","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发布者":"县应急局     ","附件":[]}
8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8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9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9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9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9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9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9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9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9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9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9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10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0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10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0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0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10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0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0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1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1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1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1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11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1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11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11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11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的处罚
11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12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12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2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2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的处罚
12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2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2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2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12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12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3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13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13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13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3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13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3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13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13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3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4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14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处罚
14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14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的处罚
14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处罚
14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4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4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4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14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
15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5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15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15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15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15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15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15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15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15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6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6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6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括动成果的处罚
163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64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165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166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167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168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169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170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171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172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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