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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检务公开百问百答

2016-2-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0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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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吗?

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

(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三)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八十五问:人民检察院在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哪些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答: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对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三)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监外执行的; 

(四)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应当收监执行未收监的;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第五章  举报维权

第八十六问: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八十七问:公民举报的方式分别有哪些? 

答: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书面举报: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将及时拆阅。启封时,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口头举报: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将认真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其他形式:信访人还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十八问:检察便民利民热线电话"12309"具有哪些功能?

答:检察便民利民热线具有举报、控告、投诉、申诉、咨询、查询服务"六合一"功能。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进行举报;二是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控告;三是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裁定进行申诉;四是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五是对反映的信访问题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检务公开"的内容进行查询;六是对检察工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检察便民利民网站:12309.hbjc.gov.cn

第八十九问:对举报人保护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问:对举报人的实行奖励吗? 

答: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九十一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2、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第九十二问: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答:1、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尚未诉讼终结的;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

4、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

             第六章  接受监督

第九十三问: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哪几种情形实施监督?

答:(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九十四问: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哪些意见和建议?

答: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第九十五问:检察人员从事哪些检察活动,应当提出回避?

答: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九十六问: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四条禁令分别是什么?

答: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第九十七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分别是什么?

答: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读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第九十八问: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具体是哪些内容? 

答:

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 

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第九十九问: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忠诚要求检察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公正要求检察人员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

清廉要求检察人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

文明要求检察人员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第一百问: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如何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工作?

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自身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滥用检察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检察人员,坚决清除出检察队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线索一律报省检察院备案,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省检察院可直接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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