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融媒体(记者 谭芳)8月28日,大英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农村农业局在大英县楼坊口村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以司法力量助力生态修复。 [wcn_video,1.33,100%]https://dyrmt.com/plugin.php?id=wcn_editor:player&url=https%3A%2F%2Fv.dyrmt.com%2Fwp-content%2Fuploads%2F2023%2F08%2F4.%E5%85%AC%E7%9B%8A%E6%94%BE%E6%B5%81.mp4[/media]
据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刘某、陈某等4人分别于今年7月、8月在大英县郪江流域禁渔期内采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由4名被告人购买共计1.6万余元鱼苗在我县郪江流域开展增殖放流。 此次投放的鱼类品种主要有鲢鱼、鳙鱼等,经现场进行品种确定、质量检查和计数查验合格后,随着鱼袋封口被打开,活蹦乱跳的鱼苗迅速游入水中,促进河道鱼类等水生物繁衍生息,有效修复郪江流域生态环境。增殖放流活动现场,鱼苗的生命力和适应能力强,对于保护郪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进一步改善水质环境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增殖放流,在修复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同时,震慑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也对广大群众起到普法宣传作用,提升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树立遵纪守法的法治意识,真正实现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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