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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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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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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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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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林产品的清洗、分选、脱皮(壳)、切割、烘干、包装、冷藏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完善,产品初加工率达到80%及以上得5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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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产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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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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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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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生产、采伐(摘)、采收(挖)、产品精深加工(含定向加工)等剩余物综合利用及回收处置率达到70%及以上,得3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5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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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产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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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业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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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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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旅游康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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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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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开展休闲旅游、生态体验、自然教育、康养等活动项目,年接待人数1.5万人次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5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万人次不得分。每年举办节会1次及以上得1分;未举办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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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景观培育、游步道、旅游厕所、标识标牌、停车场及接待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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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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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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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有电商平台(企业)入驻,园区内产品如果适合电商销售,电商销售率达到20%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0%不得分。园区内建有信息、技术、农资、政策、金融、保险等服务组织,服务覆盖率达到70%及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3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5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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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园区从业主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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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绿色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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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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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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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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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加工或林下养殖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污水、垃圾、粉尘、噪声等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达到上述标准得3分;未达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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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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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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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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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亩均化肥农药施用量低于县域同类用地亩均化肥施用量平均水平15%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0%不得分。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得2分;有制度,但不完善,按60%得分;未建立不得分。近三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2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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