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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2016-1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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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大英县公安消防大队

根据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半年多的运行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系统进行了完善和升级,同时修订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结合今年以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一、具体修改调整情况

(一)将“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调整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单位事故”。“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与原“法人单位事故”的含义不变,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中,任何一方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二)对管理分类进行调整,取消了“生产经营性火灾”、“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等三个与其他管理分类存在重复、冲突的领域。

(三)国家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即将上线“校验规则”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数据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修改完善了统计核销流程。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延续了暂行办法中“同级调查、同级核销”的规定,核销流程修改为对符合核销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经过公示、备案后,才能核销

二、相关要求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表格中除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外,其余信息均为必填项。按照最新要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表格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见附件)。请各单位使用本通知附件中表格报送事故情况。

(二)请大英县公安交警部门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抢险、幼儿校车、中小学校车、其他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十三类道路运输车辆(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定义)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录入本部门事故信息系统的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向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事故有关信息。

(三)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请大英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向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事故有关信息。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工作,按照大安委办发〔2016〕12号和大安委办发〔2016〕24号文件的要求,实落实专人开展事故报送工作严格事故报送时限、仔细核对各类填报数据,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发生。

县安委办将通过遂宁市安委会取得不同统计口径数据,核查大英县各单位事故上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将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逗硬考核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表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一)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续报(二)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

   

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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