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预警颜色为红色,Ⅱ级预警颜色为橙色,Ⅲ级预警颜色为黄色,Ⅳ级预警颜色为蓝色。
(一)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造成物种灭绝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设施,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二)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三)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数量达100一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对物种生存有较大影响的;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5.省林业厅领导或市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四)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
3.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态的;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备与设施,危及本县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市林业局领导或县领导明确指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三、组织指挥机构
(一)成立玉峰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梁大钊(党委书记)
罗宇洁(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李 佳(党委委员、镇人大主席)
成 员:邓乃川(党委副书记)
彭景宏(党委委员、组织宣传统战委员)
许黎明(党委委员、副镇长、玉峰派出所所长)
李彦龙(镇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
陈元明(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
苏 静(镇人大副主席提名人选、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
卢小艳(副镇长)
罗 超(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林长制办公室,由李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镇村建设办全体成员组成。
应急联系人:聂常容
物资运送:面包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