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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安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15-4-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3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ce3dee0be7da49abaf15b5dab4d10a47","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序  号

  19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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