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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安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15-4-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3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ce3dee0be7da49abaf15b5dab4d10a47","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191

  740008286-B-190000

  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2

  740008286-B-191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3

  740008286-B-192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4

  740008286-B-193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5

  740008286-B-194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6

  740008286-B-195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7

  740008286-B-196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8

  740008286-B-197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9

  740008286-B-198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

  740008286-B-199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

  740008286-B-200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

  740008286-B-201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3

  740008286-B-202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4

  740008286-B-203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5

  740008286-B-204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6

  740008286-B-205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6

  740008286-B-206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 —


  

  

  

  

  序  号

  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职业病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大楼6楼

  联系电话

  18080728716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2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和告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3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4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5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6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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