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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安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15-4-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3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ce3dee0be7da49abaf15b5dab4d10a47","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序  号

  2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品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对上岗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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