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1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1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一)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1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明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8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1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自由裁量标准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9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1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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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0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1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1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2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第(二)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吊销证书 |
自由裁 量标准 |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2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一)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部门规章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量标准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02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