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8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07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 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9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08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 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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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0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09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暂停或撤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自由裁 量标准 |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重要责任的有关人员,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其他责任人员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1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10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2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11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3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12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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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4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13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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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15 |
行政权力 编号 | 740008286-B-014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对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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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