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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安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15-4-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3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ce3dee0be7da49abaf15b5dab4d10a47","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序  号

  3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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