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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8-28 14:51|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67| 评论: 0|来自: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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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办函〔2024〕66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7日             

 

 

 

 

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确保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的征地搬迁工作,主要包括隆盛镇和回马镇辖区内相关村民小组及农户。

二、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搬迁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具体征地相关工作。

实施单位隆盛镇回马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补偿安置政策

(一)土地征收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由隆盛镇回马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村集体。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执行。超出该文件规定范围的林木等,参照该文件中同类型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由隆盛镇回马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补偿到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制定分配方案和决定分配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计算到户、足额打卡支付到户。

)房屋搬迁房屋搬迁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补偿面积:

1.木楼、预制板阁楼和简易结构房屋;

2.小青瓦、玻纤瓦房屋,其房檐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2米的;

3.三面无墙,仅有立柱、房顶的单层房屋;

4.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

5.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三)人员安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征地批文核定人数,由村、组负责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参保人员,并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办函〔202171号)相关规定组织参保。

(四)房屋安置方式及标准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纳入搬迁范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产权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划地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产权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划地自建

1)安置对象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涉及房屋搬迁的被搬迁户。不属于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安置。

2)安置房建设原则及标准被搬迁户安置房建设实行划地分户或联户自建,建设时间为1年。被搬迁对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2人及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安置房划地辖区政府、村要协助被搬迁户落实好自建安置房宅基地,被搬迁户自建安置房宅基地由村集中供地的,其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安排使用;被搬迁户自行落实安置房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安排给该户使用。

4)集中安置宅基地选择方式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腾退交接完毕时间为准,确定宅基地划定顺序(其中房屋腾退交接完毕顺序号以镇人民政府出示的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两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从小到大依次划定宅基地)。

5被搬迁户新建房的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由该户自行负责。

        2.货币补偿

1)选择条件。一是提交选择货币补偿自愿书,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承诺;二是签订协议后原旧房交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原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不再划分宅基地。

2)货币补偿标准。一是按房屋搬迁补偿结算款总额上浮10%,一次性结算补偿款;二是原宅基地按片区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实行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结算给被搬迁户。

3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依法修建的地上建(构)筑物,由搬迁双方代表共同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依法修建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货币补偿价格以评估总额上浮10%执行

(五)搬迁补助。搬迁住宅房屋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搬迁房屋并移交给镇人民政府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2/平方米的标准补助搬迁。每个产权户单次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助一次搬迁,选择划地自建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涉及特殊设施设备搬迁,可按搬迁双方商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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