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项目 |
检查主要内容 |
分数 |
达标标准 |
评分细则 |
检查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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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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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三十条) |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2 |
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1.建立了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2分。 2.未建立责任制度,但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且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得1分。 |
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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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
1.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得1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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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 |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设置了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3.未设置识别标志或识别标志样式不正确、填写内容有两处及以上错误。得0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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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 |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1分。 2.上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设施、场所识别标志有1处错误。得0.5分。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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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计划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
2 |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
A.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表述清晰; B.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 C.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表述准确,且提出了减少危害性的措施; D.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表述清楚。 |
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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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1 |
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经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并可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材料;管理计划内容若有重大改变,及时报县(市、区)环保部门重新备案。得1分。 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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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三条) |
6.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4 |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中一并申报);内容齐全;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
1.全面、准确地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且可提供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财务数据等等)。得4分。 |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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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1 |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
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进行了及时申报。得1分。 2.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得0分。 |
资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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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源头分类制度(《固体法》第五十八条) |
8.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
2 |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
A.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 B.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等)。
注: 此条考核收集时的源头分类。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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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移联单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九条) |
9.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
2 |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
1.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得2分。 注:需报批转移计划指跨设区市、跨省的转移,设区市市内转移不需报批,该项不适用。 |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现场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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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
4 |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1.根据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4分。
注:若当地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企业如实、规范地填写电子转移联单也视为符合要求,得4分。 |
资料检查(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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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
1 |
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
1.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得1分。 2.联单保存不齐全或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不一致。得0分。
注:往年度此项检查已扣分的,核查其他年度情况,不重复扣分。 |
资料检查(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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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许可证制度(《固体法》第五十七条) |
*12.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
2 |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
1.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与申报登记、环评、转移联单等数据核对)。得2分。 |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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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产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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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
1.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提供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得2分。 |
资料检查(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