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根据大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大英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现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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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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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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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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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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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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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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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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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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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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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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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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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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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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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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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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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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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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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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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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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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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本质安全等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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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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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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