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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7-14 10:1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3673b60224342f88b65f6b11e04b26b","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29

对机动车经营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30

对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完成整改的。4.不存在其他违反驾驶培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31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32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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