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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7-14 10:1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3673b60224342f88b65f6b11e04b26b","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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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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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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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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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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