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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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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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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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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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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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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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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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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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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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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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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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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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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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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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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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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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