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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7-14 10:1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3673b60224342f88b65f6b11e04b26b","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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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22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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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4.未造成影响正常营运等危害后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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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4.未造成影响正常运营、事故等危害后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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