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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7-14 10:1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3673b60224342f88b65f6b11e04b26b","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7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8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9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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