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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7-14 10:1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3673b60224342f88b65f6b11e04b26b","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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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

4.未造成激化矛盾、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26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未造成影响客运站正常经营等危害后果。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27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4.不存在其他违反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28

对设立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完成整改的。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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