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202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2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03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2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04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2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五万元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05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2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06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2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 207 |
行政权力编号 | 740008286-B-2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权 力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 量标准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联系电话 | 7825579 |
监督电话 | 78723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举报受理
上级交办
部门移送
其他
事故调查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报县安监局备案
一般程序
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报告
签订意见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抽样取证凭证
勘验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违法事实成立,
依法作出处罚
除按简易程序处罚以外的案件由案审委或局务会集体研究。
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会笔录
听证会报告书
逾期不执行
结案审批
处罚送达回执
报备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取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 1 项
序号 | 208 |
行政权力 编码 | 740008286-Z-001000 |
行政权力 名称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
行政权力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
办理主体 |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受理条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收费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安监局—安监股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
服务表格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2.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