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转贷、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相关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项目开工。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收储土地面积、储备费用等审核。
(五)县国资局负责国有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监管,督促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支持其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向资本的转换。
(六)县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管,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
(七)县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我县使用。
第七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全县各园区管委会、部门等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剥离国有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国有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国有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政府债务转嫁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新增政府债务。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全县在省政府核定的限额内合理确定举债规模,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一)全县债务风险高时,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上级政府规定程序审核准予后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二)全县债务风险相对较低时,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一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