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每年度末,县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经上级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是政府债务的偿债主体,承担偿还相应政府债务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无法按照原定偿债计划安排偿债资金,可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资金先行垫付偿还,债务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并及时归垫财政资金。债务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归垫,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可通过预算扣减等方式予以追偿。对未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未及时归垫财政垫付资金的单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十九条 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一)政府债务。对经上级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各债务单位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由县政府按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县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县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企事业单位债务。由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范围,应当继续由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收入安排偿还;对单位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可以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
第三十条 对经上级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可申请转贷省政府统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一条 全县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等相关因素,定期测算全县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