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遂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遂安委〔2017〕18号)文件要求和市安办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
在全县非煤矿山、工贸企业领域持续深入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再次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促进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气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电气设施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电气火灾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工矿商贸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整治主要内容及职责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操作。
2.加强电气设备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移动式用电设备(落地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等)不得带电移动且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实行单机保护;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试跳,每月试跳不少于一次,如有失灵立即更换,如有故障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送电;低压电力网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供电;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保护接零。
3.规范矿山企业电缆线管理。企业矿区内的电线不得私拉乱接,不能缠绕在金属结构上,禁止使用多驳口和残旧电线,电缆(电线)的驳口或破损处要用电工胶布包好,不得采用医用胶布或尼龙纸代替,对老旧电线应定期更换,以防触电;开关、插座安装漏电保护器;破碎工段用电线路,要穿管保护,用电器具损坏或外壳破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经修复禁止使用。
4.加强保险装置及发热电器管理。严禁采用铜线、铝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保险丝和控制开关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控制开关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企业电炉、电烙铁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物品,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用后要随手切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5.开展矿山采挖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场所、临时居住场所的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违规拉接临时用电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隐患,预防和减少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器产品和用电不规范导致的“先天性”电气火灾隐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工贸行业
1.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
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3)规范厂区电缆线管理。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牵头单位:县经科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物流仓储场所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3)规范电缆线管理。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小经营加工场所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规范电缆线管理。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并记录存档。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
非煤矿山和工业企业同时要加强电气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电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开展全员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要加强员工电气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20年4月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9月底)。各牵头责任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好通知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要督促非煤矿山和工业企业认真落实电气火灾治理主体责任,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对照《非煤矿山企业电气火灾治理自查检查表》(附件1)和《工贸企业电气火灾治理自查检查表》(附件2)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和系统排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逐一督促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要严把源头治理,对重点企业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巩固综合治理成效,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整治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要把专项治理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工作相结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三)强化监督,闭环执法。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原则,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源头治理,规范检查执法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要重拳出击,对查处的违法非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从重从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