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动态 公示公告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7-14 10:1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b3673b60224342f88b65f6b11e04b26b","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37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38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39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40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